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中央銀行收到公債本息基金後,應按照公債的名稱、種類和期次,在國庫特種基金存款的公債基金細目項下,分別開立專戶存儲備付。這表示中央銀行需要為每一期公債設立專門的專戶來存放基金,並在到期後辦結支付。這一基金在開付期間不受年度結束的限制。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債基金得以有效地管理和使用,並確保基金按照計劃順利清償債務。 根據台灣特種基金存款作業要點第六項第一款提到的情形,現有公債發行預定上市或者上市時的到期日在金融年度終了時,為了適應金融年度終了的要求,當中央銀行收到本息基金並經過專戶存儲備付後,若還有未支付的本息,可以繼續執行支付的相關工作,不受年度結束的限制。這使得中央銀行能夠根據業務需求和支付計劃來靈活地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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