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對於前條本息基金,應即根據公債經售情形,或參照過去還本付息情形,儘速將基金分撥各承轉行存儲備付。
依照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中央銀行應根據公債的銷售情況或參考過去的還本付息情形,盡快將本息基金分配給承轉行作為備付金。具體的執行方式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關規劃和分配。根據參考資料《中央公債經理辦法》,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公債的還本付息工作能夠順利進行,避免出現資金缺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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