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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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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於前條本息基金,應即根據公債經售情形,或參照過去還本付息情形,儘速將基金分撥各承轉行存儲備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中央銀行應根據公債的銷售情況或參考過去的還本付息情形,盡快將本息基金分配給承轉行作為備付金。具體的執行方式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關規劃和分配。根據參考資料《中央公債經理辦法》,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公債的還本付息工作能夠順利進行,避免出現資金缺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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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中央銀行對於前條本息基金,應即根據公債經售情形,或參照過去還本付息情形,儘速將基金分撥各承轉行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