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項法規,第24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中央銀行於基金分撥時,除應登錄特種基金存款專戶帳外,並應依照中央公債會計制度規定登記造報。 依照這項規定,中央銀行在進行基金分撥時,除了應該在特種基金存款專戶帳上登錄相關資訊外,還應遵守中央公債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登記和報告。 舉例來說,中央銀行在進行國債發行時,需要將相關資金分撥到特定的帳戶並進行登記和報告。這樣可以確保基金分撥的過程符合法規要求,並能夠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2. 中央銀行基金分撥時,應以其經辦行名義另設一戶,同樣登記造報。 根據這項規定,中央銀行在進行基金分撥時,應以其所屬經辦行的名義另外設立一個帳戶,並進行登記和報告。 舉例來說,如果中央銀行進行國債發行並進行基金分撥時,需要設立一個獨立的帳戶,以經辦行的名義登記和報告相關資訊。這樣可以區分基金分撥的財務來源和去向,確保相關記錄的清晰和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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