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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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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轉行於收到中央銀行撥來之本息基金時,應將該基金以「○○公債還本付息備付基金專戶」名義,於活期存款科目項下開立專戶備付(如承轉行本身同時代理國庫者,應比照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國庫特種基金存款科目,公債基金細目項下開戶),並依照中央公債會計制度規定登記造報。此項基金,為求運用靈活,免致分散起見,不再向下分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當承轉行收到中央銀行撥付的本息基金時,應以「○○公債還本付息備付基金專戶」名義,在活期存款科目下開立專戶作為備付。如果承轉行同時也代理國庫業務的話,則應根據第22條的相關規定,在國庫特種基金存款科目的公債基金細目下開立專戶。承轉行應依照中央公債會計制度的規定登記和報告有關資料。這項基金的目的是為了靈活運用,避免分散,因此不再進一步分撥給其他帳戶。作為參考,我們可以舉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事項第11069號「中央公債專戶交割時資訊傳送作業程序規定」,該公告中詳細說明了中央公債交割時的相關程序和規定。

  • 第二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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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承轉行於收到中央銀行撥來之本息基金時,應將該基金以「○○公債還本付息備付基金專戶」名義,於活期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