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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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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轉行所存公債本息基金,如有未付餘額時,得由中央銀行隨時將多餘基金調回,遇承轉行所存基金不敷時,仍應照數墊付並通知中央銀行儘速續撥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26 條的規定,當承轉行所存的公債本息基金有未付款項時,中央銀行可以隨時將多餘的基金調回。如果承轉行所存基金不足,則仍應按比例墊付並通知中央銀行儘速續撥基金。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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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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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承轉行所存公債本息基金,如有未付餘額時,得由中央銀行隨時將多餘基金調回,遇承轉行所存基金不敷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