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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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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債各期次本息於兌付期限屆滿後,各承轉行如有剩餘基金時,應於半個月內繳還中央銀行,中央銀行於一個月內,將餘額繳還國庫或退還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並檢據連同結算表辦理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33條,當公債各期次的本金和利息在兌付期限屆滿後,如果轉讓行還有剩餘基金,必須在半個月內將這些基金還給中央銀行。中央銀行則在一個月內將這些餘額還給國庫或退還給附屬單位的預算特種基金,並且需要檢附結算表和相關的憑證來進行核結。为該條例的範例,可以參考中央銀行的公告文件或相關政府機構的相關資訊。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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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公債各期次本息於兌付期限屆滿後,各承轉行如有剩餘基金時,應於半個月內繳還中央銀行,中央銀行於一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