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34條,記名式債票申請掛失止付時,必須由債票所有人在原經辦行所在地日報,登載其債票作廢啟事並使用原留印鑑,然後向原經辦行填寫債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果印鑑同時遺失,除了登報作廢債票外,還需要出示身分證明,先行辦理印鑑更換,然後才能辦理債票掛失止付手續。但是,如果該債票已經兌付,經辦行應拒絕受理。 依據該條第1項,債票所有人需要在原經辦行所在地登報作廢債票,並填寫掛失止付申請書。例如,如果債票所有人是在A銀行辦理的,他應該在A銀行所在地登報作廢債票,並提交掛失止付申請書。 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債票遺失後,債票所有人完成法定程序後,可以填寫「財政部債票補發申請書」,送交原經辦行層轉財政部補發新的債票。例如,如果債票所有人在A銀行辦理,則他可以填寫「財政部債票補發申請書」,提交給A銀行,由A銀行轉交給財政部,以獲得新的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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