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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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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式債票持票人如因印鑑遺失要求更換時,應檢同債票、新印鑑及身分證明,向原經辦行填具更換印鑑申請書,以憑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35條規定,記名式債票持票人如果因印鑑遺失而要求更換,應該攜帶債票、新的印鑑和身分證明向原經辦行填寫更換印鑑申請書,作為核辦的憑證。這意味著持票人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和資訊,以證明自己的身份並證明印鑑的更換需求。該條規定保護持票人的權益,確保僅有合法的人可以更換債票上的印鑑。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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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記名式債票持票人如因印鑑遺失要求更換時,應檢同債票、新印鑑及身分證明,向原經辦行填具更換印鑑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