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式債票持票人如因印鑑遺失要求更換時,應檢同債票、新印鑑及身分證明,向原經辦行填具更換印鑑申請書,以憑核辦。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35條規定,記名式債票持票人如果因印鑑遺失而要求更換,應該攜帶債票、新的印鑑和身分證明向原經辦行填寫更換印鑑申請書,作為核辦的憑證。這意味著持票人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和資訊,以證明自己的身份並證明印鑑的更換需求。該條規定保護持票人的權益,確保僅有合法的人可以更換債票上的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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