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35-2

快速跳轉

無記名式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得由持有人檢附向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以書面載明喪失公債之名稱、本息期次別、面額、號碼及張數,通知財政部國庫署、中央銀行國庫局、承轉行或經辦行辦理止付手續,並應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逾期未提出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在止付通知生效前已為兌付者,止付通知不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35-2條,無記名式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的情況下,持有人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提供書面證明喪失公債的相關資訊,包括名稱、本息期次別、面額、號碼和張數。然後通知財政部國庫署、中央銀行國庫局、承轉行或經辦行辦理止付手續。同時,持有人應該在止付通知後的五日內,向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若逾期未提出該證明,止付通知將失效。此外,在止付通知生效前已經兌付的情況下,止付通知也無效。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持有一張無記名的公債,並且該公債遭到盜竊,該人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提供證明文件證明公債的遺失。然後通知相關機構辦理止付手續,例如財政部國庫署或中央銀行國庫局。同時,該人需要在止付通知後的五日內,向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提供法院的公示催告申請證明。如果該人未能在期限內提供證明,止付通知將失效。然而,如果在止付通知生效前已經對該公債進行了兌付,則止付通知不會生效。

  • 持有名詞
  • 止付通知名詞
  • 公示催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35-2 條規定:「無記名式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得由持有人檢附向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以書面載明喪失公債之名稱、本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3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