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記名式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得由持有人檢附向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以書面載明喪失公債之名稱、本息期次別、面額、號碼及張數,通知財政部國庫署、中央銀行國庫局、承轉行或經辦行辦理止付手續,並應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逾期未提出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在止付通知生效前已為兌付者,止付通知不生效力。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35-2條,無記名式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的情況下,持有人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提供書面證明喪失公債的相關資訊,包括名稱、本息期次別、面額、號碼和張數。然後通知財政部國庫署、中央銀行國庫局、承轉行或經辦行辦理止付手續。同時,持有人應該在止付通知後的五日內,向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若逾期未提出該證明,止付通知將失效。此外,在止付通知生效前已經兌付的情況下,止付通知也無效。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持有一張無記名的公債,並且該公債遭到盜竊,該人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提供證明文件證明公債的遺失。然後通知相關機構辦理止付手續,例如財政部國庫署或中央銀行國庫局。同時,該人需要在止付通知後的五日內,向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提供法院的公示催告申請證明。如果該人未能在期限內提供證明,止付通知將失效。然而,如果在止付通知生效前已經對該公債進行了兌付,則止付通知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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