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35-3條是關於處理無記名式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的通知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當財政部國庫署、中央銀行國庫局、承轉行或經辦行接到遺失通知時,應立即填發債票止付通知書通知各經付單位辦理止付手續;而各經付單位在接到通知時應分別對其生效。同時,根據第2項,中央銀行國庫局在收到通知後,應立即通知台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和其他相關單位,當各經付單位或相關單位發現該債票時,應報請警察機關處理。然而,若止付通知失效的情況下,不需要遵守此程序。最後,根據第3項,前兩項的通知程序應在受理持有人掛失止付的日期起算的兩個工作日內完成。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最新的《中央公債經理辦法》。根據這一法規,如果無記名式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相關單位應立即進行相應的止付處理。例如,如果一張無記名式債票被盜,持有人可以向財政部國庫署、中央銀行國庫局、承接機構或經辦機構報告該情況。相關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後,立即填發債票止付通知書,通知各經付單位停止支付該債票。同時,中央銀行國庫局也應立即通知其他相關單位,如台灣證券交易所和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各經付單位或相關單位如果發現該債票,應報請警察機關處理。這些通知程序應在受理持有人報失止付的日期起算的兩個工作日內完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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