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記名式債票經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後,申請人得填具債票補發申請書,並檢附法院除權判決書正本,送請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層轉財政部補發債票。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35-4條,當無記名式債票經過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後,申請人可以填寫債票補發申請書,並檢附法院除權判決書正本,送交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層轉財政部補發債票。這表示,在債票經過公示程序後,申請人可以提出申請,以取得補發的債券。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必須提供法院除權判決書正本作為附檔,並將相關文件提交給負責補發債票的機構,也就是財政部。這保證了申請人合法地獲得補發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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