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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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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記名式債票經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後,申請人得填具債票補發申請書,並檢附法院除權判決書正本,送請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層轉財政部補發債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35-4條,當無記名式債票經過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後,申請人可以填寫債票補發申請書,並檢附法院除權判決書正本,送交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層轉財政部補發債票。這表示,在債票經過公示程序後,申請人可以提出申請,以取得補發的債券。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必須提供法院除權判決書正本作為附檔,並將相關文件提交給負責補發債票的機構,也就是財政部。這保證了申請人合法地獲得補發債票。

  • 公示催告程序名詞
  • 宣告名詞
  • 除權判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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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35-4 條規定:「無記名式債票經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後,申請人得填具債票補發申請書,並檢附法院除權判決書正本,送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3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