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 35-5 條是關於記名式債票申請信託公示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申請信託公示時,應由債票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及受託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債票、相關證明文件及印鑑卡,並加蓋印鑑向原經辦行辦理。申請書中應明確記載信託財產的內容,並在債票上註明信託日期。同時,經辦行需列印「記名式債票信託清單」作為備查文件。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信託關係變更或消滅的情況下。 參考資料: -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9003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