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國家財政健全,支應國家發展需要,規範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公共債務,特制定本法。
公共債務法第1條旨在維護國家財政的健全,以支持國家的發展需求,並規範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的公共債務。根據此法規,各級政府在舉借公共債務時必須遵守相應的規定。具體而言,此法規範了舉借公共債務的數額限制、還款期限等要求,以確保公共債務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參考資料: 1. 公共債務法第1條 - 《公共債務法》 (修正案) [2013/05/10] - 《公共債務法》 (最新版本) [2021/06/30]
為維護國家財政之健全,支應國家發展需要,規範各級政府公共債務,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它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法立法目的及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 二、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三四號解釋文:「為維護國家財政之健全,國家全部舉債之上限,宜綜合考量以法律定之」之意旨,明定立法目的,為維護國家財政之健全,支應國家發展需要,規範各級政府公共債務。
為維護國家財政之健全,支應國家發展需要,規範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公共債務,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為維護國家財政健全,支應國家發展需要,規範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公共債務,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本法制定目的在規範中央及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公共債務,爰作文字修正;另依法制體例刪除「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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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本法立法目的及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 二、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三四號解釋文:「為維護國家財政之健全,國家全部舉債之上限,宜綜合考量以法律定之」之意旨,明定立法目的,為維護國家財政之健全,支應國家發展需要,規範各級政府公共債務。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本法制定目的在規範中央及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公共債務,爰作文字修正;另依法制體例刪除「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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