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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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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建立,應依財產種類集中管理,以免散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各類財產帳和財產卡一旦建立,應該集中管理,以避免散佚。這意味著財產帳和財產卡的建立不應該被拆散或分散管理,而應該統一管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國有財產的有效管理和保護。舉個例子,如果某個機關或部門有多個財產帳和財產卡,這些財產帳和財產卡應該被集中管理,以免造成財產的混亂或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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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建立,應依財產種類集中管理,以免散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