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建立,應依財產種類集中管理,以免散佚。
根據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各類財產帳和財產卡一旦建立,應該集中管理,以避免散佚。這意味著財產帳和財產卡的建立不應該被拆散或分散管理,而應該統一管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國有財產的有效管理和保護。舉個例子,如果某個機關或部門有多個財產帳和財產卡,這些財產帳和財產卡應該被集中管理,以免造成財產的混亂或遺失。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