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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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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登記分類如左: 一、土地。 二、房屋建築及設備。 三、機械及設備。 四、交通及運輸設備。 五、雜項設備。 六、有價證券。 七、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國有財產的產籍登記分類包括土地、房屋建築及設備、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有價證券和權利。這些分類將用於對國有財產進行管理和登記。具體範例可以是:土地的產籍登記可以包括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房屋建築及設備的產籍登記可以包括建築物的所有權、使用權等;有價證券的產籍登記可以包括股票、債券等等。每個分類都有其專屬的登記內容和程序,以保障國有財產的權益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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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國有財產產籍登記分類如左: 一、土地。 二、房屋建築及設備。 三、機械及設備。 四、交通及運輸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