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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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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登記,經管及使用部門,對財產登記各項資料憑證,卡帳、報表、經辦及主管人員如不遵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者,以疏忽職務論處。其有應登帳而未登帳,並有隱匿或侵佔行為者,依國有財產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31條的規定,國有財產登記、管控和使用的單位,如果不遵照該辦法的規定處理財產登記的相關資料憑證、記帳、報表以及經辦和主管人員的職責,將被視為疏忽職務,並依據《國有財產法》第71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該條規定對於未登帳而應予登記、以及有隱匿或侵佔行為的情況,將適用該辦法進行相應處理。但未提供適用於國有財產法第71條的具體案例參考。

  • 第七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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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國有財產登記,經管及使用部門,對財產登記各項資料憑證,卡帳、報表、經辦及主管人員如不遵照本辦法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