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登記,經管及使用部門,對財產登記各項資料憑證,卡帳、報表、經辦及主管人員如不遵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者,以疏忽職務論處。其有應登帳而未登帳,並有隱匿或侵佔行為者,依國有財產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
根據《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31條的規定,國有財產登記、管控和使用的單位,如果不遵照該辦法的規定處理財產登記的相關資料憑證、記帳、報表以及經辦和主管人員的職責,將被視為疏忽職務,並依據《國有財產法》第71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該條規定對於未登帳而應予登記、以及有隱匿或侵佔行為的情況,將適用該辦法進行相應處理。但未提供適用於國有財產法第71條的具體案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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