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產籍登記事務,應併同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之財產事務,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查 。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對各管理機關的產籍登記事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這包括檢查是否遵守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中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確保財產事務的正確執行。具體檢查項目和頻率可能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以保障國有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規定。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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