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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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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應於年度終了,除依照規定編造國有財產目錄外,並依據本年度不動產之增減,分別加造國有土地明細清冊及 (或) 房屋建築及設備明細清冊附入財產目錄彙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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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管理機關應該在每年結束時編製國有財產目錄,並根據該年度不動產的增減情況,分別製作國有土地明細清冊和(或)房屋建築及設備明細清冊,並將其附入財產目錄,轉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該條的目的是讓管理機關能夠清楚了解和記錄國有財產的變化情況。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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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管理機關應於年度終了,除依照規定編造國有財產目錄外,並依據本年度不動產之增減,分別加造國有土地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