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應於年度終了,除依照規定編造國有財產目錄外,並依據本年度不動產之增減,分別加造國有土地明細清冊及 (或) 房屋建築及設備明細清冊附入財產目錄彙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根據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管理機關應該在每年結束時編製國有財產目錄,並根據該年度不動產的增減情況,分別製作國有土地明細清冊和(或)房屋建築及設備明細清冊,並將其附入財產目錄,轉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該條的目的是讓管理機關能夠清楚了解和記錄國有財產的變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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