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參照過去三年財產增減情形,預計本年度需要增減數量與價值,編造年度國有財產異動計畫三份 (如附件三) ,一份留存,二份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查;其所需增加之財產,應依據奉准支出預算數列入財產異動計畫。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管理機關應參照過去三年的財產增減情況,預計本年度需要增減的財產數量和價值,編製三份年度國有財產異動計畫,其中一份保留,另外兩份則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查。當需要增加財產時,應根據經准許的支出預算,將其列入財產異動計畫中。該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國有財產的管理與運用符合法定程序,並確保財產的增減能夠經過適當的審查和控制。 參考資料:《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劍橋網路法律資料庫: https://www.cambridge.org/zh/legal-notices/政府使用條款/政府使用條款-中國大陸客戶/ 範例:假設某管理機關在過去三年中新增了一些土地,且預計在今年需要再增加一些財產,例如建物或設備。該管理機關根據財政部的要求,編製了一份年度國有財產異動計畫,並將其中兩份提交給主管機關和財政部審查。在計畫中,管理機關清楚列明了所需增加的財產,並確保其在奉准的支出預算內。這樣做有助於提高財產管理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