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使用以外之公務用財產、公共用財產不計折舊;事業用財產及作業使用之公務用財產,應由管理機關依照規定評定折舊率及殘餘價值。
根據「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對於公務用財產和公共用財產,不計算折舊費用。而對於事業用財產和作業使用之公務用財產,則需要由管理機關按照規定評定折舊率和殘餘價值。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4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國有財產分為公用財產和非公用財產兩種,其中公用財產又分為公務用、公共用和(國營)事業用三類。公用財產的使用必須依照預定計劃和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非公用財產則是指除了上述三類以外,可以收益或處分的所有國有財產。 根據「台東縣產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公用財產和非公用財產的定義及各種使用方式基本上仿效了國有財產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縣有耕地可以提供出租或放牧使用。 最後,根據「國有財產管理法令」的規定,任何涉及國有財產處分的訴訟應該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告。這是因為根據該法令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如果涉及國有財產的處分訴訟,應該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作為管理機關,而不管其是否已經登記為國有財產。 參考資料: 1. 國有財產法第4條、第32條、第33條、第36條、第38條、第39條 2. 台東縣產條例第2條、第5條、第39條 3. 國有財產管理法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