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之編號、名稱、單位、耐用年限,應依照「財物分類標準」辦理;其未經規定者,應層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訂定。動產依同一型式集體登卡者,按照各個體財產取得次序先後順序另加分號。
根據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財產的編號、名稱、單位、耐用年限應按照「財物分類標準」進行編排。如果財物分類標準沒有明確規定,則應層報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訂定。動產按照同一型式集體登記的情況下,根據各個體財產的取得次序先後順序進行編號,之間使用分號進行區隔。 參考資料: -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9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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