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產籍登記事務,應由管理機關首長指定單位負責辦理。
根據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4條,國有財產產籍登記事務應由管理機關首長指定單位負責辦理。這表示管理機關首長有權指定一個單位或單位負責人負責處理國有財產的登記事務。該單位負責確保財產登記的準確性和合規性。舉例來說,一個縣市政府的地政局可能被指定為負責登記該地區的國有財產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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