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如由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設備者,應以組成之財產設卡,並將各個組成之財產及設備登入財產卡;必要時得由管理機關自訂輔助卡登記之。
根據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若財產由多種財產組成或者附帶設備,管理機關應該使用財產卡來記錄每個組成部分和設備的登記信息。必要時,管理機關可以自行制定輔助卡來進行登記。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這個法規的範例是當一個國有財產由多個組成部分或者附帶設備時,管理機關應該將每個組成部分和設備登記在財產卡上,並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使用輔助卡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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