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12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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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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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125 條之 6 已於 2019 年刪除,原將銀行法重大金融犯罪列為洗錢防制法重大犯罪,因洗錢防制法降低門檻自動涵蓋而失其必要。
Q · 銀行法 125 條之 6 還有效嗎?
已於 2019 年刪除,功能併入洗錢防制法
依現行銀行法,第 125 條之 6 已於 2019 年(民國 108 年)刪除。本條原為宣告性條款,將銀行法第 125 條之 2、125 條之 3 等重大金融犯罪明定為洗錢防制法之重大犯罪。2016 年洗錢防制法將特定犯罪門檻降為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後,銀行法相關重罪已自動納入,本條失去規範必要而刪除,相關規範現由洗錢防制法第 3 條直接涵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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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已於 2019 年(民國 108 年)刪除。本條原本是一個宣告性條款,把銀行法第 125-2、125-3 等重大金融犯罪列入洗錢防制法的重大犯罪範圍。2016 年洗錢防制法大修,將特定犯罪門檻降到「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銀行法這些重罪已自動涵蓋,本條失去存在意義而被刪除。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125 條之 6 為已刪除之宣告性條款,原將銀行法第 125 條之 2、125 條之 3 等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大金融犯罪,明文列入洗錢防制法之重大犯罪範圍。2019 年因洗錢防制法已調降特定犯罪門檻而自動涵蓋上述重罪,本條經立法院刪除,現行法已無此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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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法 125 條之 6 還有效嗎?
已於 2019 年(民國 108 年)刪除。本條原為宣告性條款,將銀行法第 125 條之 2、125 條之 3 等重大金融犯罪列為洗錢防制法之重大犯罪;因洗錢防制法調降門檻自動涵蓋而失其必要,相關規範現由洗錢防制法第 3 條涵蓋。
Q2銀行法 125 條之 6 為什麼刪除?
2016 年洗錢防制法將特定犯罪門檻降為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後,銀行法相關重罪已自動納入重大犯罪範圍,本條失去個別宣告的必要而於 2019 年刪除。
Q3刪除代表這些金融犯罪變輕了嗎?
沒有。罰則本身未變動,只是不再個別宣告,改由洗錢防制法第 3 條的門檻規定自動納入,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仍可罰。
Q4銀行法 125 條之 6 是什麼?
已刪除的宣告性條款,原把銀行法第 125-2、125-3 等重大金融犯罪列為洗錢防制法之重大犯罪。
Q5銀行法 125 條之 6 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 94 年(2005 年)增訂,民國 108 年(2019 年)刪除。
Q6什麼叫洗錢防制法的重大犯罪?
得作為洗錢前置之犯罪,現以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門檻概括認定,銀行法重罪落在其中。
Q7為什麼一個刪除的條文還要保留說明?
因為它反映洗錢防制法制從『個別列舉』改為『門檻概括』的重要變遷,理解沿革有助於正確援引現行依據。
Q8現在要查銀行法重罪是不是洗錢前置犯罪怎麼查?
改查洗錢防制法第 3 條的重大犯罪門檻(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再對照銀行法各罪刑度即可。
Q9撰寫書狀時這條被刪除該怎麼引用?
不要引用銀行法 125-6,改引洗錢防制法第 3 條,並援引對應的銀行法 125-2 或 125-3 罪名。
Q10怎麼確認某條文是否已被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現行條文若顯示「(刪除)」即已失效,並可查 LawHistory 沿革確認刪除年度。
Q11怎麼判斷某金融犯罪所得是否構成洗錢?
先確認前置犯罪是否屬重大犯罪(過門檻),再檢視是否有掩飾、隱匿、移轉等洗錢行為,依洗錢防制法處理。
Q12銀行法 125-6 vs 洗錢防制法第 3 條差在哪?
前者個別列舉銀行法重罪、已刪除;後者以最輕本刑門檻概括認定、現行有效,涵蓋範圍更廣更穩定。
立法沿革 2 版
(0940429 增訂)
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四項適用同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四項適用同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均為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大金融犯罪,為防止該等犯罪行為人,掩飾、隱匿因自己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爰增訂本條將上開各罪,列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並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108032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款將特定犯罪門檻降為最輕本刑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均已涵括原條文所列舉適用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之犯罪,本條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按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四項適用同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均為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大金融犯罪,為防止該等犯罪行為人,掩飾、隱匿因自己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爰增訂本條將上開各罪,列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並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款將特定犯罪門檻降為最輕本刑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均已涵括原條文所列舉適用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之犯罪,本條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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