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125-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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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125 條之 6 已於 2019 年刪除,原將銀行法重大金融犯罪列為洗錢防制法重大犯罪,因洗錢防制法降低門檻自動涵蓋而失其必要。
Q · 銀行法 125 條之 6 還有效嗎?
依現行銀行法,第 125 條之 6 已於 2019 年(民國 108 年)刪除。本條原為宣告性條款,將銀行法第 125 條之 2、125 條之 3 等重大金融犯罪明定為洗錢防制法之重大犯罪。2016 年洗錢防制法將特定犯罪門檻降為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後,銀行法相關重罪已自動納入,本條失去規範必要而刪除,相關規範現由洗錢防制法第 3 條直接涵蓋。
白話解讀
已於 2019 年(民國 108 年)刪除。本條原本是一個宣告性條款,把銀行法第 125-2、125-3 等重大金融犯罪列入洗錢防制法的重大犯罪範圍。2016 年洗錢防制法大修,將特定犯罪門檻降到「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銀行法這些重罪已自動涵蓋,本條失去存在意義而被刪除。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125 條之 6 為已刪除之宣告性條款,原將銀行法第 125 條之 2、125 條之 3 等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大金融犯罪,明文列入洗錢防制法之重大犯罪範圍。2019 年因洗錢防制法已調降特定犯罪門檻而自動涵蓋上述重罪,本條經立法院刪除,現行法已無此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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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銀行法 125 條之 6 還有效嗎?▾
已於 2019 年(民國 108 年)刪除。本條原為宣告性條款,將銀行法第 125 條之 2、125 條之 3 等重大金融犯罪列為洗錢防制法之重大犯罪;因洗錢防制法調降門檻自動涵蓋而失其必要,相關規範現由洗錢防制法第 3 條涵蓋。
Q2銀行法 125 條之 6 為什麼刪除?▾
2016 年洗錢防制法將特定犯罪門檻降為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後,銀行法相關重罪已自動納入重大犯罪範圍,本條失去個別宣告的必要而於 2019 年刪除。
Q3刪除代表這些金融犯罪變輕了嗎?▾
沒有。罰則本身未變動,只是不再個別宣告,改由洗錢防制法第 3 條的門檻規定自動納入,重大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仍可罰。
Q4銀行法 125 條之 6 是什麼?▾
已刪除的宣告性條款,原把銀行法第 125-2、125-3 等重大金融犯罪列為洗錢防制法之重大犯罪。
Q5銀行法 125 條之 6 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 94 年(2005 年)增訂,民國 108 年(2019 年)刪除。
Q6什麼叫洗錢防制法的重大犯罪?▾
得作為洗錢前置之犯罪,現以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門檻概括認定,銀行法重罪落在其中。
Q7為什麼一個刪除的條文還要保留說明?▾
因為它反映洗錢防制法制從『個別列舉』改為『門檻概括』的重要變遷,理解沿革有助於正確援引現行依據。
Q8現在要查銀行法重罪是不是洗錢前置犯罪怎麼查?▾
改查洗錢防制法第 3 條的重大犯罪門檻(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再對照銀行法各罪刑度即可。
Q9撰寫書狀時這條被刪除該怎麼引用?▾
不要引用銀行法 125-6,改引洗錢防制法第 3 條,並援引對應的銀行法 125-2 或 125-3 罪名。
Q10怎麼確認某條文是否已被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現行條文若顯示「(刪除)」即已失效,並可查 LawHistory 沿革確認刪除年度。
Q11怎麼判斷某金融犯罪所得是否構成洗錢?▾
先確認前置犯罪是否屬重大犯罪(過門檻),再檢視是否有掩飾、隱匿、移轉等洗錢行為,依洗錢防制法處理。
Q12銀行法 125-6 vs 洗錢防制法第 3 條差在哪?▾
前者個別列舉銀行法重罪、已刪除;後者以最輕本刑門檻概括認定、現行有效,涵蓋範圍更廣更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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