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125-5 條
- 1.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之銀行負責人、職員或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行為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銀行之權利者,銀行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2.前項之銀行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銀行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銀行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3.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 4.第一項之銀行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與其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 5.第一項之銀行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與前項以外之人所為之處分其財產行為,推定為無償行為。
- 6.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撤銷權,自銀行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 7.前六項規定,於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四項之外國銀行負責人或職員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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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25條之5賦予銀行詐害撤銷權,犯罪行為人與配偶、親屬間的財產處分視為無償,銀行得聲請法院撤銷並命回復原狀。
Q · 犯罪行為人把錢轉給家人,銀行追得回來嗎?
依銀行法第125條之5第四項,銀行負責人、職員或詐欺行為人與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的財產處分,均「視為無償行為」,銀行得聲請法院撤銷並命回復原狀,且不需證明受益人是否惡意。與非親屬間的處分則「推定為無償」,受益人得舉證推翻。撤銷權自銀行知有撤銷原因起一年、或行為後十年消滅。
白話解讀
這條是銀行的「時光機」。當銀行職員掏空銀行、或非法吸金集團捲款走人後,通常第一件事就是把錢或不動產轉給配偶、父母、同居人、兄弟姊妹,讓銀行就算打贏刑事、打贏民事,也追不回財產——因為錢早就不在犯罪行為人名下了。這條把民法第 244 條的詐害行為撤銷權搬進銀行法,並升級成銀行專屬武器:銀行可以聲請法院撤銷這些轉移行為。更狠的是舉證翻轉:犯罪行為人與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家屬之間的處分,「直接視為無償行為」;與其他人之間則「推定為無償」。一旦是無償行為,銀行撤銷權幾乎必勝——不用證明受益人有沒有惡意,連轉得人都可能被命令回復原狀(除非證明自己善意)。時效是一年知情或十年絕對,銀行法務看到掏空案第一動作就是啟動本條凍結目標財產。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25條之5為金融犯罪追索的詐害行為撤銷權專屬規定,將民法第244條撤銷權引進銀行法並強化:犯罪行為人與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之財產處分視為無償行為,與其他人間推定為無償行為,銀行得聲請法院撤銷該等處分並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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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配偶離婚後還算家屬嗎?撤銷權怎麼算?▾
第四項列舉之「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以「處分財產行為時」之身分為準。婚姻存續中轉移給配偶,縱於離婚後才被發現,仍視為無償行為,銀行得撤銷。實務上常見的脫產模式是婚姻中大量轉移後假離婚,但只要轉移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即可撤銷。
Q2我善意收到對方的錢,真的會被撤銷嗎?▾
要分情況。若你是被告的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依第四項視為無償,是否善意都不重要,銀行可直接撤銷。若你不是親屬,依第五項推定為無償,但可舉證有真實對價推翻。若你是第二手轉得人,依第三項但書,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即可不被命回復。內行人提示:本條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遠比民法第244條嚴格。
Q3這條和民法第244條詐害行為撤銷權差在哪?▾
三個關鍵差異:一、本條是銀行專屬請求權,只有銀行或接管機構可行使;二、親屬間處分「視為無償」是本條獨有,民法只到「推定」;三、本條是民國94年配合金融犯罪追索的加強版,舉證對銀行更友善。內行人提示:銀行實務優先用本條,民法第244條是備援,考試常考「視為」與「推定」的舉證差異。
Q4銀行法第125條之5是什麼?▾
銀行專屬的詐害行為撤銷權,可聲請法院撤銷掏空者的脫產轉移,是金融犯罪追索的凍結工具。
Q5什麼叫視為無償行為?▾
犯罪行為人與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家長或家屬間的財產處分,法律直接擬制為無償,不問是否真有對價。
Q6回復原狀是什麼意思?▾
撤銷後法院命受益人或轉得人把財產實際交回,不只是紙上撤銷。
Q7誰可以行使這條撤銷權?▾
只有銀行或受託接管的金融機構,是專屬請求權,一般債權人不能用本條。
Q8銀行怎麼啟動本條撤銷?▾
清查犯罪行為人及親屬資金流向 → 確認時效起算 → 聲請法院撤銷 → 併聲請回復原狀與假扣押。
Q9受益人怎麼防禦?▾
親屬間視為無償幾乎無法防禦;非親屬可舉證有真實且公允對價推翻推定。
Q10轉得人怎麼免於回復?▾
證明自己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即依第三項但書不被命回復原狀。
Q11時效怎麼算才不會過期?▾
自銀行知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行使,且不得逾行為後十年絕對時效。
Q12本條 vs 民法244 哪個對銀行有利?▾
本條更有利,親屬間「視為」無償(民法僅推定),舉證負擔更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d_to |
|---|---|---|
| 行使主體 | 銀行或受託接管機構專屬 | 民法244:一般債權人 |
| 親屬間處分 | 視為無償(不論善意惡意) | 民法244:僅推定,須個別認定 |
| 非親屬處分 | 推定為無償,受益人反證 | 民法244:須證明有償+雙方明知有害 |
| 時效 | 知情1年/行為後10年 | 民法245:知悉1年/行為後10年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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