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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
銀行法
第 125-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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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意圖
為自己或
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
,以
詐術
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
不正方法
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
財產權
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
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
罰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5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商業銀行 §7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儲蓄銀行 §7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專業銀行 §8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信託投資公司 §10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外國銀行 §116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罰則 §125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137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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