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136 條
銀行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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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136 條規定,銀行經罰鍰後屆期未改善,金管會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許可。
Q · 銀行被金管會罰錢繳完就沒事了嗎?
依銀行法第 136 條,繳完罰鍰只是起點。若在主管機關規定限期內仍未改善,金管會得「按次」重複處罰;情節重大者,更得直接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銀行許可。罰錢、按次加碼、拔人撤照,是逐級升高的三段式威懾。
白話解讀
金管會為什麼敢開天價罰單?因為它背後有這條。一般人印象裡罰款就是罰一次,銀行繳了就沒事。這條翻轉了這個預設:你繳完罰鍰後如果沒改善,金管會可以一次又一次罰你,罰到你改為止。更狠的是最後那句「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其許可」,這不是警告,是核彈。2019 年以前還寫「按日連續處罰」,每天都罰一次,後來改成「按次」更有彈性;同時把「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升級為「解除負責人職務」,由主管機關直接動手,不再給銀行自己處理的空間。對金融業來說,這條的存在就是為什麼合規部門永遠是燒錢單位:你不燒,燒掉的就是董座的位子和整張銀行執照。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136 條為金融監理的裁罰升級條款,規範銀行或受罰人經處以罰鍰後屆期未改善時,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許可,構成台灣金融行政罰由金錢制裁到資格剝奪的升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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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按次處罰」到底多久算一次?▾
法律沒明定「次」的時間間隔,交由主管機關依違規性質裁量,實務上從幾週到幾個月一次都可能。2019 年修法前是「按日連續處罰」每天罰一次,改成「按次」給了主管機關更多彈性,被罰者也更難預期下一刀何時落下。
Q2銀行負責人被解除職務後還能去別家金融機構嗎?▾
非常困難。依銀行法第 35 條之 2 負責人適格性審查機制,被解職紀錄會實質影響未來擔任任何金融機構負責人的資格,通常至少數年內不得擔任,幾乎等於半個職業禁止。這也是為什麼許多高層寧願主動請辭以避免留下「被解除」紀錄。
Q3公司已解散或改組,這條還適用嗎?▾
主體不存在就沒有適用對象,但金管會實務上會要求在解散或併購完成前結清所有未結處分,否則併購案可能在主管機關審核這關被擋下。在即將被併購的機構擔任法遵者,務必確認所有未結處分已改善完畢並有書面驗收。
Q4銀行法 136 條是什麼?▾
金融監理的裁罰升級條款,罰鍰後屆期未改善可按次再罰,情節重大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許可。
Q5「按次處罰」是什麼意思?▾
對持續違規狀態分次重複裁罰直至改善,2019 年從「按日連續」改為「按次」,彈性在主管機關手裡。
Q6「廢止許可」是什麼?▾
主管機關終止銀行營業許可的最終手段,等同撤照,是本條三階梯中最重的核彈級處分。
Q7情節重大如何認定?▾
由主管機關綜合違規性質、改善態度、影響範圍裁量,主動溝通改善進度有機會降低重大性認定。
Q8銀行被金管會限期改善該怎麼辦?▾
限期內完成改善並備齊書面證據(會議紀錄、系統截圖、訓練紀錄),改不完前在期限屆滿前主動報告進度爭取展延。
Q9對金管會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可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14 條),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Q10金融消費者遇銀行屢勸不聽怎麼檢舉?▾
先向銀行申訴留書面紀錄,再向金管會檢舉並具體指出時序(何時被處分、限期多久、為何未改善),同時可申請評議調解。
Q11怎麼降低被廢止許可的風險?▾
接到第一張處分即動真格,全程律師與法遵介入,情節重大時評估主動請辭負責人以降低撤照風險。
Q12「按次處罰」vs「按日連續處罰」差在哪?▾
按日每天罰一次金額易暴衝;按次由主管機關依違規性質決定間隔,更彈性但被罰者更難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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