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136

快速跳轉

銀行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 136 條規定,銀行經罰鍰後屆期未改善,金管會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許可。

Q · 銀行被金管會罰錢繳完就沒事了嗎?

不是。沒改善可按次再罰,重者拔負責人或撤照

依銀行法第 136 條,繳完罰鍰只是起點。若在主管機關規定限期內仍未改善,金管會得「按次」重複處罰;情節重大者,更得直接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銀行許可。罰錢、按次加碼、拔人撤照,是逐級升高的三段式威懾。

白話解讀

金管會為什麼敢開天價罰單?因為它背後有這條。一般人印象裡罰款就是罰一次,銀行繳了就沒事。這條翻轉了這個預設:你繳完罰鍰後如果沒改善,金管會可以一次又一次罰你,罰到你改為止。更狠的是最後那句「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其許可」,這不是警告,是核彈。2019 年以前還寫「按日連續處罰」,每天都罰一次,後來改成「按次」更有彈性;同時把「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升級為「解除負責人職務」,由主管機關直接動手,不再給銀行自己處理的空間。對金融業來說,這條的存在就是為什麼合規部門永遠是燒錢單位:你不燒,燒掉的就是董座的位子和整張銀行執照。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 136 條為金融監理的裁罰升級條款,規範銀行或受罰人經處以罰鍰後屆期未改善時,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許可,構成台灣金融行政罰由金錢制裁到資格剝奪的升級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按次處罰」到底多久算一次?

法律沒明定「次」的時間間隔,交由主管機關依違規性質裁量,實務上從幾週到幾個月一次都可能。2019 年修法前是「按日連續處罰」每天罰一次,改成「按次」給了主管機關更多彈性,被罰者也更難預期下一刀何時落下。

Q2銀行負責人被解除職務後還能去別家金融機構嗎?

非常困難。依銀行法第 35 條之 2 負責人適格性審查機制,被解職紀錄會實質影響未來擔任任何金融機構負責人的資格,通常至少數年內不得擔任,幾乎等於半個職業禁止。這也是為什麼許多高層寧願主動請辭以避免留下「被解除」紀錄。

Q3公司已解散或改組,這條還適用嗎?

主體不存在就沒有適用對象,但金管會實務上會要求在解散或併購完成前結清所有未結處分,否則併購案可能在主管機關審核這關被擋下。在即將被併購的機構擔任法遵者,務必確認所有未結處分已改善完畢並有書面驗收。

Q4銀行法 136 條是什麼?

金融監理的裁罰升級條款,罰鍰後屆期未改善可按次再罰,情節重大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許可。

Q5「按次處罰」是什麼意思?

對持續違規狀態分次重複裁罰直至改善,2019 年從「按日連續」改為「按次」,彈性在主管機關手裡。

Q6「廢止許可」是什麼?

主管機關終止銀行營業許可的最終手段,等同撤照,是本條三階梯中最重的核彈級處分。

Q7情節重大如何認定?

由主管機關綜合違規性質、改善態度、影響範圍裁量,主動溝通改善進度有機會降低重大性認定。

Q8銀行被金管會限期改善該怎麼辦?

限期內完成改善並備齊書面證據(會議紀錄、系統截圖、訓練紀錄),改不完前在期限屆滿前主動報告進度爭取展延。

Q9對金管會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可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14 條),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Q10金融消費者遇銀行屢勸不聽怎麼檢舉?

先向銀行申訴留書面紀錄,再向金管會檢舉並具體指出時序(何時被處分、限期多久、為何未改善),同時可申請評議調解。

Q11怎麼降低被廢止許可的風險?

接到第一張處分即動真格,全程律師與法遵介入,情節重大時評估主動請辭負責人以降低撤照風險。

Q12「按次處罰」vs「按日連續處罰」差在哪?

按日每天罰一次金額易暴衝;按次由主管機關依違規性質決定間隔,更彈性但被罰者更難預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銀行法 第26条(業務改善命令)・第27条(業務停止・役員解任命令)
韓國은행법 제53조·제54조(위반 시 인가취소·임원 해임요구 등 제재조치)
中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37条·第48条(责令改正、按日处罚、取消任职资格、吊销许可证)
德國KWG § 36(Abberufung von Geschäftsleitern), § 35(Aufhebung der Erlaubnis)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612-39(sanctions de l'ACPR, retrait d'agrément)
美國12 U.S.C. § 1818(cease-and-desist, removal of officers, civil money penal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經依本章之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倍處罰。其屢違而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許可。

(0661220 修正)

銀行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一倍至五倍處罰。其屢違而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撤銷其許可。

立法理由本條原規定之處罰仍嫌過輕,不足發揮處罰之功效,爰予修正下列兩重點:   一、原規定再予加倍處罰修正為再予加一至五倍處罰。   二、原規定屢違而情節重大者,增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以加強執行處罰之成效。

(0891013 修正)

銀行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撤銷其許可。

立法理由銀行所違反行政上義務之情節如屬重大,應使其迅速改正,爰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等規定,賦予主管機關權限得於銀行違法狀態持續中,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以維護社會公益及保障存款人權益。

(1080326 修正)

銀行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其許可。

立法理由一、依法制體例將「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   二、酌作文字修正,俾明確受處分對象及主管機關之權責。另參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酌修主管機關對於情節重大者之監理措施。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0640624 全文修正)

銀行經依本章之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倍處罰。其屢違而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許可。

(0661220 修正)

本條原規定之處罰仍嫌過輕,不足發揮處罰之功效,爰予修正下列兩重點:   一、原規定再予加倍處罰修正為再予加一至五倍處罰。   二、原規定屢違而情節重大者,增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以加強執行處罰之成效。

(0891013 修正)

銀行所違反行政上義務之情節如屬重大,應使其迅速改正,爰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等規定,賦予主管機關權限得於銀行違法狀態持續中,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以維護社會公益及保障存款人權益。

(1080326 修正)

一、依法制體例將「按日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   二、酌作文字修正,俾明確受處分對象及主管機關之權責。另參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酌修主管機關對於情節重大者之監理措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136 條規定:「銀行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其情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1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1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