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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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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得由主管機關勒令該銀行或分行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35條規定,罰鍰逾期不繳,自逾期日起每日加收百分之一滯納金,屆滿三十日仍不繳納,主管機關得勒令該銀行或分行停業。

Q · 銀行罰鍰不繳會怎樣?

會。屆滿30日未繳,主管機關可勒令停業

依銀行法第135條,罰鍰逾期不繳,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百分之一滯納金(年化約365%),屆滿三十日仍未繳納,主管機關(金管會)得勒令該銀行或分行停業。滯納金性質為行政督促手段,不受民法利率上限拘束;停業屬行政處分,得依訴願法於30日內提起訴願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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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台灣,要讓一家銀行分行關門,最快的路不是吊照,是這條。銀行法給主管機關(金管會)的武器裡,第 135 條像一個兩段式的引爆器:罰鍰沒按時繳?每天加收 1% 滯納金(換算成年利率是 365%,沒有任何一筆貸款敢這樣算利息)。撐到 30 天還沒繳?金管會不用走法院,不用發第二張罰單,直接可以命令這家銀行或它的分行停業。這條不是拿來對付一般民眾的,它是金管會手上最重的籌碼:金融機構怕的不是罰多少錢,是營業執照和公信力。所以你會發現,台灣的銀行收到金管會的罰單後,動作比誰都快,因為拖一天,成本不只是 1%,是未來能不能繼續營業的賭注。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35條為罰鍰執行條款,規定金融機構罰鍰逾期不繳時,自逾期日起每日加收百分之一滯納金,屆滿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機關得勒令該銀行或其分行停業,構成兩段式行政執行機制:先以每日滯納金施加金錢壓力,再以停業命令作為最終手段。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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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銀行分行被勒令停業,我放在那家分行的存款怎麼辦?

停業是該分行暫停營業,不是銀行倒閉,存款仍在,可到同一家銀行其他分行或網銀辦理提款轉帳。若定存到期落在停業期間,應提前聯絡其他分行處理。

Q2每天1%滯納金、年化365%,這不違反民法利率上限嗎?

不違反。滯納金性質是督促繳納的行政手段,不是利息,不受民法利率上限拘束。立法目的就是嚇阻銀行拖延。即使日後勝訴推翻罰鍰,滯納金本金通常可退。

Q3銀行能對停業處分提訴願或行政訴訟嗎?

可以。滯納金裁處與停業命令都是行政處分,可依訴願法第14條於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駁回後可提行政訴訟。但訴訟期間滯納金持續累積,多數銀行選擇先繳再爭執。

Q4銀行法135條是什麼?

罰鍰執行條款,逾期每日加收1%滯納金,滿30日主管機關得勒令停業。

Q5銀行罰鍰滯納金是什麼性質?

督促繳納的行政手段,不是利息,不受民法利率上限拘束。

Q6勒令停業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命銀行或分行暫停營業的行政處分,非撤照、非倒閉。

Q7滯納金跟罰鍰有什麼不同?

罰鍰是處罰本身,滯納金是逾期不繳的加收款,兩者分開計算。

Q8銀行罰鍰滯納金怎麼算?

滯納金=罰鍰金額×1%×逾期日數,逾30日進入停業程序。

Q9收到金管會罰鍰怎麼處理?

當日啟動繳款不要拖;不服先繳再於30日內提訴願停止滯納金累積。

Q10分行停業期間我要怎麼領錢?

到同一家銀行其他分行或用網路銀行辦理提款轉帳。

Q11怎麼對停業處分提救濟?

依訴願法第14條於處分送達30日內提訴願,駁回後可提行政訴訟。

Q12銀行滯納金 vs 稅捐滯納金差在哪?

銀行每日1%,稅捐每逾3日1%,銀行嚴格3倍,因資金調度能力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RateAnnualizedLegal nature
銀行罰鍰滯納金(銀行法§135)每日1%約365%行政督促手段
稅捐滯納金(稅捐稽徵法§20)每逾3日1%約122%行政督促手段

Rate

銀行罰鍰滯納金(銀行法§135)
每日1%
稅捐滯納金(稅捐稽徵法§20)
每逾3日1%

Annualized

銀行罰鍰滯納金(銀行法§135)
約365%
稅捐滯納金(稅捐稽徵法§20)
約122%

Legal nature

銀行罰鍰滯納金(銀行法§135)
行政督促手段
稅捐滯納金(稅捐稽徵法§20)
行政督促手段

立法沿革 3

(0640624 全文修正)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勒令該銀行或分行停業。

(0940429 修正)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主管機關勒令該銀行或分行停業。

立法理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辦理,爰刪除「法院」等文字,另配合本法第十九條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1080326 修正)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得由主管機關勒令該銀行或分行停業。

立法理由對於不繳納罰鍰者,已可適用行政執行法,爰刪除「移送強制執行,並」之文字。

(0640624 全文修正)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勒令該銀行或分行停業。

(0940429 修正)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辦理,爰刪除「法院」等文字,另配合本法第十九條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1080326 修正)

對於不繳納罰鍰者,已可適用行政執行法,爰刪除「移送強制執行,並」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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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135 條規定:「罰鍰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得由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1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1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