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 1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得由主管機關勒令該銀行或分行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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