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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銀行法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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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以罰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外,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32條是兜底罰則,違反銀行法強制禁止規定且未列入其他條文者,處50萬至1000萬元罰鍰。

Q · 違反銀行法但沒列在罰則清單上,到底會不會被罰?

會。沒列到的違規由132條兜底,罰50萬到1000萬

依銀行法第132條,只要違反銀行法或其授權命令中的「強制、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而其他罰則條文未另行規定的,就由本條接住,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金管會的函釋、辦法、裁量基準若有明確授權基礎,違反同樣可能落入本條射程。純屬建議性質的行政指導則不在內。

白話解讀

法律常有這種情況:規定了「不可以這樣做」,卻忘了寫「不這樣做要罰多少」。在處罰法定原則下,沒罰則就不能罰。13200 條就是為了補這個洞而存在。只要違反銀行法或銀行法授權訂定的命令中有強制或禁止規定,只要這個違反不在其他罰則條文的列舉內,這條就自動接住,處 50 萬到 1000 萬。這是監理機關的「兜底條款」,也是銀行最頭痛的條文,因為被罰時你很難事先知道自己觸犯的是哪一條線。金管會的函釋、裁量基準、業務規則,這些在一般讀者看來只是「行政建議」的文件,違反都可能落入這條的射程。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32條為金融監理的概括兜底罰則,規範對象為違反銀行法或其授權命令中強制、禁止規定,且未被其他罰則條文個別列舉的違規行為,效果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目的在於避免禁止規定淪為無罰則的空砲。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金管會的函釋真的可以拿來當處罰依據嗎?

看授權。若函釋是依銀行法或銀行法授權訂定的辦法而發,且內容屬於強制或禁止規定的具體化,就可透過132條適用;若函釋只是澄清解釋、行政建議性質,則不構成處罰依據。判斷函釋是否有處罰效力,看函釋開頭引用的法律條號:引用銀行法具體條文或授權辦法條文者具強制力,僅寫『為明確法律適用』而無具體條文者屬解釋性質。

Q2怎麼區分強制或禁止規定和一般行政指導?

強制禁止規定通常使用『應』『不得』『禁止』『必須』並配合具體條件;一般行政指導則使用『宜』『得』『建議』『鼓勵』等柔性用詞。但關鍵不只是用詞,還要看是否有授權基礎,沒有授權的強制用詞不能作為本條處罰依據。實務上若有疑義,可向金管會書面查詢並保留回函,是最保險的作法。

Q3被銀行法132條裁罰要怎麼抗辯?

抗辯重點有四:一、所違反的是否為強制或禁止規定,柔性建議不在內;二、該規定有無明確授權依據;三、是否因規定不明確而難以預期遵守、欠缺可歸責性;四、情節是否輕微可依133條之1免罰。不服裁處應於30日內提起訴願。

Q4銀行法132條是什麼?

金融監理的兜底罰則,接住違反銀行法強制禁止規定卻沒被其他條文列舉的違規,罰50萬到1000萬。

Q5什麼叫兜底條款?

用以接住未被個別罰則列舉違規的概括處罰規定,目的是不讓禁止規定變成沒罰則的空砲。

Q6什麼是強制或禁止規定?

以『應』『不得』『禁止』課予義務且具授權基礎的規定,相對於『宜』『得』等建議性指導。

Q7授權所定命令包含金管會函釋嗎?

若函釋有銀行法或授權辦法的明確授權依據,且屬強制禁止規定的具體化,即屬本條所稱授權命令。

Q8被銀行法132條裁罰怎麼辦?

先確認是否屬強制禁止規定、有無授權依據,再評估可歸責性與133條之1免罰空間,不服30日內訴願。

Q9銀行法132條罰鍰怎麼算?

在50萬到1000萬區間內,由金管會依違規情節、影響範圍與裁量基準決定,情節輕微可免罰。

Q10怎麼判斷一份函釋有沒有處罰效力?

看函釋開頭引用的法律條號,引用銀行法具體條文或授權辦法者具強制力,僅寫為明確法律適用者屬解釋性質。

Q11怎麼預防踩到132條?

法遵部建立授權子法與函釋追蹤機制,每季彙整新函釋並評估其授權基礎。

Q12銀行法132條和131條差在哪?

131是列舉式罰則明列特定違規,132是接住未被列舉違規的概括兜底,兩者罰鍰區間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Art 132Art 131Art 130
規範方式概括兜底(未被列舉者全接)列舉特定違規列舉特定違規
罰鍰範圍50萬–1000萬50萬–1000萬100萬–2000萬
可預期性較低(事前難知觸哪條線)較高(條文明列)較高(條文明列)
適用時機其他罰則未規定時才啟動符合列舉款項即適用符合列舉款項即適用

Art 132

規範方式
概括兜底(未被列舉者全接)
罰鍰範圍
50萬–1000萬
可預期性
較低(事前難知觸哪條線)
適用時機
其他罰則未規定時才啟動

Art 131

規範方式
列舉特定違規
罰鍰範圍
50萬–1000萬
可預期性
較高(條文明列)
適用時機
符合列舉款項即適用

Art 130

規範方式
列舉特定違規
罰鍰範圍
100萬–2000萬
可預期性
較高(條文明列)
適用時機
符合列舉款項即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Kreditwesengesetz (KWG) § 56 — Bußgeldvorschriften(銀行監理概括行政罰)
美國12 U.S.C. § 1818 — civil money penalties(聯邦銀行監理執法概括罰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640624 全文修正)

違反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依本法所為之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經限期糾正而仍不遵行者,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0661220 修正)

違反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依本法所為之規定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本條原規定限期糾正之程序可由行政機關自行斟酌採用,爰予刪除,以免違反規定者倖存免罰之企圖。

(0740510 修正)

違反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依本法所為之規定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原規定罰鍰數額,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地,爰酌予提高,俾能適應需要。

(0780711 修正)

違反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依本法所為之規定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為有效管理金融機構,對於違反本法者,加重其處罰之規定,以收懲儆之效,將罰鍰數額從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提高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0891013 修正)

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以罰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外,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參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釋字第三一三及第四三二號解釋之意旨,使違反本法授權訂定之行政命令之行為均能依據本法之明確授權加以處罰,同時對於違反本法僅有刑事責任之行為,亦有課以罰鍰之必要,以收實效,爰修正本條,另酌予提高罰鍰,以收嚇阻之效。

(1080326 修正)

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以罰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外,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為督促銀行遵守本法規定,維持金融市場穩定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爰提高罰鍰額度,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以罰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外,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以落實強化金融監理密度。

(0640624 全文修正)

違反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依本法所為之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經限期糾正而仍不遵行者,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0661220 修正)

本條原規定限期糾正之程序可由行政機關自行斟酌採用,爰予刪除,以免違反規定者倖存免罰之企圖。

(0740510 修正)

原規定罰鍰數額,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地,爰酌予提高,俾能適應需要。

(0780711 修正)

為有效管理金融機構,對於違反本法者,加重其處罰之規定,以收懲儆之效,將罰鍰數額從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提高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0891013 修正)

參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釋字第三一三及第四三二號解釋之意旨,使違反本法授權訂定之行政命令之行為均能依據本法之明確授權加以處罰,同時對於違反本法僅有刑事責任之行為,亦有課以罰鍰之必要,以收實效,爰修正本條,另酌予提高罰鍰,以收嚇阻之效。

(1080326 修正)

為督促銀行遵守本法規定,維持金融市場穩定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爰提高罰鍰額度,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以罰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外,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以落實強化金融監理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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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 132 條規定:「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以罰鍰規定而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 1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銀行法第 1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