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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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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 1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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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
禁止規定
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以
罰鍰
規定而應從其規定外,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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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業銀行 §7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儲蓄銀行 §7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專業銀行 §8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信託投資公司 §10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外國銀行 §116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罰則 §125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137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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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adoctor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銀行法第八章「罰則」共計27個條文,本章考題於歷次測驗中出題之比率甚低,有出現過考題之條文僅銀行法第125-1、§125-2、§125-3、§125-5、§132、§135條,及裁罰機關與加收滯納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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