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業務經營不善,累積虧損超過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三分之一或發生重大人事糾紛,影響健全經營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洽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後,得設置輔導小組整頓之。省級農會信用部由財政部洽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
根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5條,如果農會信用部的業務經營不善,累積虧損超過信用部上年度決算淨值的三分之一,或者發生重大人事糾紛影響健全經營,可以進行整頓。對於省級農會信用部,則需要財政部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進行洽商辦理事宜。 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民國農會法第46條制定的法規。該條法規規定了農會信用部的業務範圍和管理相關事項。在農會信用部業務經營不善的情況下,可以根據第25條的規定進行整頓。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農會法」,http://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11.xlsx、http://data.moi.gov.tw/MoiOD/System/DownloadFile.aspx?DATA=235&UrlName=http://data.moi.gov.tw/MoiOD/Data/DataDetailist.aspx?oid=235、「農業信用部整頓專法草案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資訊網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20001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