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其他職員因違反法令、章程規定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致信用部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根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26 條,如果農會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其他職員違反法令、章程規定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導致信用部受到損害,則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例如,如果一位農會監事在處理農會信用部業務時違反相關的法令規定,並導致信用部因此而受到損害,該監事可能需要對此負責並賠償信用部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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