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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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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違反法令、章程,危害農會信用部者,視情節輕重,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處置: 一、依農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解除總幹事或理、監事職務或停止其職權。 二、依銀行法有關規定處罰鍰、勒令停辦全部或部分業務。 三、依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廢止信用部或分部許可。
  2. 2.前項第一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洽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報經財政部或逕由財政部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第二款及第三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洽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後轉報財政部准或逕由財政部命令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對於違反法令、章程,危害農會信用部的農會理事、監事及總幹事,根據情節的輕重,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 根據農會法第46條的規定,解除總幹事或理、監事的職務或暫停他們的職權。 2. 根據銀行法的相關規定,可以處以罰款,或者命令停辦該農會信用部的全部或部分業務。 3. 根據銀行法第136條的規定,可以廢止該農會信用部或分部的許可。 根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農會理事、監事及總幹事的處罰措施是依照情節的輕重來決定的,所以具體的處分措施會視情況而定。 參考法條: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7條 (83.12.0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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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違反法令、章程,危害農會信用部者,視情節輕重,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處置: 一、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