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對於違反法令、章程,危害農會信用部的農會理事、監事及總幹事,根據情節的輕重,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 根據農會法第46條的規定,解除總幹事或理、監事的職務或暫停他們的職權。 2. 根據銀行法的相關規定,可以處以罰款,或者命令停辦該農會信用部的全部或部分業務。 3. 根據銀行法第136條的規定,可以廢止該農會信用部或分部的許可。 根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農會理事、監事及總幹事的處罰措施是依照情節的輕重來決定的,所以具體的處分措施會視情況而定。 參考法條: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7條 (8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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