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其他職員辦理信用部業務涉嫌刑事責任時,應即由農會理事長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移送檢察機關偵辦。省級農會信用部由財政部移送偵辦。
根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的規定,如果農會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其他職員在辦理信用部業務時涉嫌刑事責任,應立即由農會理事長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進行調查。省級農會的信用部則由財政部移送偵辦。這意味著當信用部的工作人員涉嫌刑事責任時,農會或財政部應該將案件轉交給檢察機關進行調查和審判。 參考資料: -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農委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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