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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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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其他職員辦理信用部業務涉嫌刑事責任時,應即由農會理事長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移送檢察機關偵辦。省級農會信用部由財政部移送偵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的規定,如果農會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其他職員在辦理信用部業務時涉嫌刑事責任,應立即由農會理事長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進行調查。省級農會的信用部則由財政部移送偵辦。這意味著當信用部的工作人員涉嫌刑事責任時,農會或財政部應該將案件轉交給檢察機關進行調查和審判。 參考資料: -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農委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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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農會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其他職員辦理信用部業務涉嫌刑事責任時,應即由農會理事長或直轄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