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修正施行後,農會信用部不符合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七條規定者,應於一年內調整之。
根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9條,在該辦法修正施行後,農會信用部如果不符合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七條的規定,必須在一年內進行調整。具體來說,農會信用部應該遵守該辦法所規定的各項規定,如果有不符合的情況,就需要在一年內進行調整以符合該辦法的規定。例如,如果農會信用部的放款總額超過農會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的25%,就需要在一年內調整放款額度以符合該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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