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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動產擔保交易法13利益及危險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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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由占有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3條規定標的物的利益及危險由占有人承受負擔,車輛毀損貸款仍須繼續清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Q · 貸款買的車毀了,還要繼續還嗎?

要還。危險由占有人負擔,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3條,動產擔保標的物的利益和危險都由占有人承受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不會讓貸款債務跟著消滅。實務上多數契約會要求占有人投保,由保險金沖抵餘額,但保險金可能不足以涵蓋全部貸款(尤其新車快速折舊期),差額仍須自行補上。但本條設有但書,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簽約時即有談判空間。

白話解讀

你貸款買的車被颱風吹斷的樹砸壞了。你會想「車是我的也被毀了,貸款還要繼續還嗎?」很多人覺得不公平,車都沒了。但這條告訴你:是的,要繼續還。動產擔保的標的物,利益和危險都歸占有人。你享受開車的便利,也要承擔車毀的風險。一個方向盤左轉右轉的問題:危險(車輛毀損)歸你,債務(貸款)也歸你,所以毀了還是要還。但這條的尾巴留了一個逃生口:「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換句話說,這是預設規則,可以被合約改寫。聰明的人會在簽約時主張風險分攤,例如要求銀行接受「全損即可清償」條款,或者用保險把風險轉嫁出去。多數人從來不曾意識到這個談判空間存在。

法律定性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3條為危險負擔的預設分配規範,規定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的利益及危險,原則上由實際占有使用標的物的一方承受負擔;惟此為任意規定,當事人得以契約另為約定,排除或變更此預設規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貸款的車被颱風吹毀,銀行還能要我還錢?

可以。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3條規定危險由占有人承擔,標的物毀損不影響貸款債務。車毀了貸款還在。實務上多數契約要求投保,由保險金沖抵剩餘貸款,但保險金可能不足涵蓋全部餘額,差額仍是你的。內行人提示:標的物毀損當天第一通電話順序應該是警察、保險公司、銀行,順序錯了會影響理賠與責任認定。

Q2簽動產擔保契約時可以爭取什麼來保護自己?

可爭取的空間比想像大。第13條但書「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就是談判入口,可爭取全損即視為清償、保險金優先沖抵債務、債權人協助理賠、天災部分免責等。內行人提示:銀行標準契約通常是對自己最有利的版本,連看都不看就簽等於放棄第13條留給你的所有談判空間。

Q3動產擔保的車被颱風吹毀,貸款還要還嗎?

要。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3條規定危險由占有人承受負擔,標的物毀損不影響貸款債務存在。

Q4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3條是什麼?

規定動產擔保標的物的利益與危險由占有人負擔,是任意規定,契約可另行約定。

Q5什麼叫占有人承受危險負擔?

實際占有使用標的物的一方,享受其利益,同時承擔毀損滅失的風險,二者歸屬一致。

Q6危險負擔和善良管理人責任差在哪?

第13條是不可歸責毀損的風險分配,第12條善良管理人責任是可歸責保管疏失的賠償責任。

Q7標的物毀損後該怎麼處理?

先報警取得正式紀錄 → 通知保險公司 → 依約通知債權人 → 確認保險金沖抵順序 → 處理差額。

Q8保險金不足以還清貸款怎麼辦?

差額仍須自行補足,可向加害人求償或申請天災補助,並與債權人協商還款方式。

Q9簽動產擔保契約該怎麼保護自己?

利用第13條但書爭取全損即清償、保險金優先沖抵、債權人協助理賠等條款。

Q10標的物毀損當下第一通電話打給誰?

先報警或報案取得正式紀錄,再通知保險公司,最後通知債權人,順序影響理賠與責任認定。

Q11動保法13條 vs 民法373條危險負擔差在哪?

民法以「交付」為危險移轉時點,動保法以「占有」歸屬定危險負擔,適用客體不同。

Q12危險負擔可以用契約完全排除嗎?

可以變更分配,但須注意第14條權利拋棄之禁止,部分本法權利不得以契約拋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3條民法第373條(買賣)
危險負擔判準以「占有」歸屬定危險負擔(占有人主義)以「交付」為利益與危險移轉時點
規範性質任意規定,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任意規定,亦得約定不同移轉時點
典型情境分期付款買車、設備融資、信託占有一般買賣標的物之風險移轉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3條

危險負擔判準
以「占有」歸屬定危險負擔(占有人主義)
規範性質
任意規定,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典型情境
分期付款買車、設備融資、信託占有

民法第373條(買賣)

危險負擔判準
以「交付」為利益與危險移轉時點
規範性質
任意規定,亦得約定不同移轉時點
典型情境
一般買賣標的物之風險移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536条(危険負担)/譲渡担保の危険負担法理 參照
韓國민법 제537조(채무자위험부담주의) 參照
中國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 參照
德國BGB §446(Gefahrübergang)/Sicherungsübereignung 法理 參照
法國Code civil art. 1196 al.3(transfert des risques, res perit domino) 參照
美國UCC Article 9(Secured Transactions)+ UCC §2-509(Risk of Los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520823 制定)

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由占有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0520823 制定)

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由占有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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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3 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由占有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