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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5 條(財產上之責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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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5 條規定,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

Q · 貨物不是我的,但我運送或保管,能買保險嗎?

能。但保額上限是你要賠的金額

依保險法第 15 條,運送人或保管人雖非貨物所有人,因負有運送或保管責任,對該貨物具有保險利益,可向保險公司投保。但保險利益範圍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保額不得超過契約或法律規定的賠償上限,超出部分依保險法第 76 條無效。

深度解讀

你開了一間物流公司,客戶託你運一批價值三百萬的精密儀器。運送途中貨車翻覆,儀器全毀。客戶會找你賠,這是確定的。但你知道嗎?你可以事先幫這批貨買保險,不是因為貨是你的,而是因為貨壞了你要賠。這就是第 15 條的核心:你不需要「擁有」一個東西,只要那個東西出事你會「被追責」,你就有資格替它投保。但有個精準的天花板:你能保的金額上限就是你要負責的金額。運費十萬、貨值三百萬,如果契約約定你的賠償上限是五十萬,你的保險利益就是五十萬,不是三百萬。超過的部分,保險公司不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保險利益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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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15 條規定:「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為限,有保險利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