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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4 條(財產上之現有與期待利益)

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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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要保人對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無保險利益之保險契約依第 17 條失其效力。

Q · 幫別人的房子買保險可以嗎?

依保險法第 14 條,要保人對被保險財產必須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契約依第 17 條失其效力。保險利益分兩種:現有利益(所有權、抵押權、占有、租賃等已存在的法律關係)與期待利益(基於現有利益而合理預期將實現的利益,例如合約履行)。沒有保險利益的保單從第一天起就是廢紙,連保費都未必能要回。

白話解讀

你不能幫鄰居的房子買火險然後等它燒掉領錢。這不是因為保險公司很聰明,而是因為保險法第 14 條堵死了這條路。它規定:你要買財產保險,必須對那個東西有「保險利益」。什麼叫保險利益?兩種。第一種是「現有利益」:你是房子的主人、你是車子的登記人、你是倉庫裡貨物的持有者,東西毀了你會有實際損失,這就是現有利益。第二種更微妙,叫「期待利益」:你跟人簽了合約下個月要交貨,如果貨在運送途中毀了你就違約賠錢,這個「還沒實現但合理預期會實現的利益」也是保險利益。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契約,依保險法第 17 條直接無效。不是打折,不是減少理賠,是整份合約當作不存在。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4 條為財產保險的有效性要件規範,建立兩種類型保險利益:現有利益(要保人對標的物已存在的法律關係,例如所有權、抵押權、占有)與期待利益(基於現有利益而合理預期將實現的經濟利益)。本條與第 17 條共同防止保險契約淪為賭博工具或道德風險來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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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 14 條是什麼?

建立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要件,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契約無效。

Q2現有利益與期待利益差在哪?

現有利益是已存在的法律關係(如所有權),期待利益是基於現有利益合理預期將實現的利益。

Q3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契約結果如何?

依保險法第 17 條,整份保險契約失效,保費可能無法全額返還。

Q4承租人能否為租屋投保火險?

可以。承租人對租賃物有保險利益(裝潢、家具、租約責任)。

Q5幫朋友的店投保火險合法嗎?

如果跟那間店沒有任何法律關係,保險契約依第 17 條無效。

Q6離婚後前配偶名下的房屋保險還有效嗎?

若房屋已判歸前配偶且你不再有法律關係,保險利益消失,契約可能失效。

Q7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保險利益嗎?

有。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現有利益(物毀則擔保價值消失)。

Q8保險利益必須在何時存在?

保險事故發生時必須存在。投保時有但出險時喪失(如已賣房),保險人不負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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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現有利益", "期待利益" ][ [ "定義", "現在已存在的財產法律關係", "因現有利益而生、合理預期將實現的利益" ], [ "典型例子", "所有權、抵押權、占有、租賃", "合約履行利益、運送途中之預期利潤" ], [ "舉證難度", "較易(權狀、登記、合約)", "較難(須證明預期合理性與必然性)" ], [ "保險金額", "依現有財產實際價值", "依預期利益之合理估算" ], [ "典型爭議", "所有權移轉是否伴隨保險利益移轉", "預期利益是否具備合理確定性"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保險法第 14 條
🇯🇵 日本保険法第 3 条(被保険利益)
🇰🇷 韓國상법 제668조 + 제643조(피보험이익)
🇨🇳 中國保險法第 12 條(保險利益原則)
🇩🇪 德國VVG § 80(Versicherbares Interesse)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121-6(intérêt à l'assurance)
🇺🇸 美國Marine Insurance Act 1745 + 各州 insurable interest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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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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