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46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意即修正條文於總統公布當日生效,無緩衝期,票據行為適用新舊法以公布日為分界。
Q · 票據法新修後什麼時候開始生效?
公布日就施行,當天生效沒緩衝期
依票據法第146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意即修正條文於總統公布之日起生效,沒有額外緩衝期。實務上判斷你的票據行為適用新法或舊法,關鍵看簽發、背書等行為發生在公布日之前或之後。須留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的計算規則,「自公布日施行」仍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每部法律都要回答一個問題:我從什麼時候開始有效?有些法律規定「公布後三個月施行」,有些規定「經行政院指定日期施行」。本條採最簡單的做法:「公布日即施行」。這意味著什麼?本次修正的票據法條文,從總統公布日那一天起就立即生效,沒有緩衝期。如果你在公布日前一天簽發了一張支票,適用的是舊法;公布日當天或之後簽發的,適用新法。這條看似技術性,但在法律修正前後的過渡期,決定你的法律關係用哪一版法律。
票據法第146條為施行日條款,明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亦即票據法及其修正條文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發生效力,作為判斷票據行為適用新舊法版本的時間分界基準。
公布日是總統簽署並刊登在政府公報的日期,施行日是法律正式生效的日期。兩者可以是同一天(如票據法第146條規定),也可以差一段時間。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如果法律未另規定施行日,原則上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本條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解釋上仍適用第三日起生效的計算規則。查法律生效日請直接看各法律最末條款,不要憑感覺推算。
依票據法第146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亦即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發生效力。判斷個案適用新法或舊法,須以簽發、背書等票據行為發生日對照公布日。
錯。票據法採公布日施行,公布當天即生效。施行細則的發布只是提供操作細節,不是法律生效的前提。
施行日條款,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是判斷票據行為適用新舊法的時間分界基準。
法律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發生效力,沒有額外緩衝期的立法例,相對於指定日或公布後固定期間施行。
公布日是刊登政府公報之日,施行日是法律生效之日。本條規定兩者同步,但仍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第三日生效規則。
民國76年(1987-06-29)最新修正,第146條施行日條款於民國62年增訂。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末條施行日條款 + 最新修正日期,不要憑感覺推算生效日。
確認簽發、背書、到期等行為的實際日期,對照修法公布日,落在公布日前用舊法、之後用新法。
保留精確到日的簽發日、背書日、到期日紀錄,行為時間越精確越有利於主張適用版本。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公布日為第一日往後算。
公布日施行即時生效無緩衝;指定日施行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給實務適應期。票據法採前者。
| 比較面向 | option_a | option_b | option_c | note |
|---|---|---|---|---|
| 施行立法例 | 公布日施行(票據法第146條) | 指定日期施行(如經行政院定施行日) | 公布後固定期間施行(如公布後三個月或六個月) | 票據法採最即時的公布日施行,反映商事法不給商人適應緩衝期的立法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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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新增第一百四十六條,以符合一般體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新增第一百四十六條,以符合一般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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