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45條授權行政院訂定票據法施行細則,補充本法未規定的票據操作程序細節。
Q · 票據法施行細則是誰訂的?跟票據法本法差在哪?
行政院訂的,依票據法第145條授權
依票據法第145條,票據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訂定。本法只規定原則,施行細則補上退票手續、拒絕證書格式、票據喪失公示催告等操作細節。施行細則效力低於本法、不得牴觸本法,但在授權範圍內法院會援用。查票據實務問題務必本法與施行細則兩處對照。
法律條文寫得再詳細,還是有一堆「技術性細節」不適合寫進去。例如支票退票的具體程序怎麼跑、票據喪失後公示催告的細節怎麼做。這條給行政院一把授權的鑰匙:你可以訂「施行細則」把這些細節補起來。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票據法施行細則裡面藏了一堆你在本法條文根本看不到的操作規則。很多票據糾紛打到一半才發現關鍵答案在施行細則裡,不是在票據法裡。不知道施行細則存在的人,等於只看到半部票據法。
票據法第145條為授權性條款,授權行政院訂定票據法施行細則,將本法未規定的票據操作程序細節(如退票手續、拒絕證書製作、票據喪失處理)以法規命令補充,形成「本法定原則、細則定操作」的雙層規範結構。
法律由立法院通過,效力最高。施行細則由行政院依法律授權發布,效力低於法律,不能超越或牴觸法律。但在授權範圍內,施行細則是有效的法規命令,法院會援用。若施行細則逾越授權或牴觸法律,可主張其無效。
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輸入「票據法施行細則」即可查到完整條文,現行版為民國75年修正。查票據實務問題務必把施行細則一併下載與本法對照。
依票據法第145條,票據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訂定。本條為授權條款,將票據操作程序細節交由行政院以施行細則補充。
本法由立法院通過、效力最高;施行細則由行政院依授權發布、效力較低且不得牴觸本法。
立法機關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的法規命令,本條即為授權依據,須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法律授權訂定命令時,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須具體明確,不得空白概括授權。
本法與施行細則兩份一起開對照,本法找原則、施行細則找操作程序。
檢查是否在票據法授權範圍內、有無牴觸本法;逾越授權者可主張無效。
引用對應施行細則條文補強,凸顯對方未做完整功課,建立論述優勢。
本法優先。施行細則牴觸本法時無效,僅在授權範圍內補充。
施行細則是行政院依法授權的法規命令;票據交換所規定是業務規章,法源體系不同。
原則不可。增加法律所無的義務逾越授權,違反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原則。
| 項目 | 制定機關 | 效力位階 | 內容性質 |
|---|---|---|---|
| 票據法(本法) | 立法院 | 法律 | 原則性規範 |
| 票據法施行細則 | 行政院 | 法規命令 | 操作性細節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法施行後,原施行法之大部條文既已納入本法,而其他事涉瑣屑,屬於程序者仍以另由行政院製訂施行細則為宜。並擬於施行細則公布施行時同時將本法施行法報請廢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後,原施行法之大部條文既已納入本法,而其他事涉瑣屑,屬於程序者仍以另由行政院製訂施行細則為宜。並擬於施行細則公布施行時同時將本法施行法報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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