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44-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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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44條之1是空頭支票除罪化的過渡條款,民國75年增訂、76年刪除,現行票據法已無此條,票據糾紛回歸純民事責任。
Q · 票據法144條之1是什麼?還有效嗎?
票據法第144條之1於民國75年增訂、76年刪除,是空頭支票刑罰廢止過程中的過渡緩衝條款。當年立法院決定廢除開空頭支票會被判刑的規定,但給了一段施行緩衝期,本條就是那段過渡安排。76年直接刪除後,貫徹空頭支票除罪化政策,票據自此純粹回歸民事責任,本條現已不適用。
白話解讀
這條在民國75年增訂、76年就被刪除,壽命僅約一年。它原本是支票刑罰廢止過程的緩衝條款:曾經開空頭支票是會被判刑的,後來立法院決定廢除此刑罰,但給了一段施行期作為過渡,本條就是那段過渡安排。76年直接刪除,貫徹了空頭支票除罪化的政策,從此票據純粹回歸民事責任。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44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票據刑罰廢止過程中的過渡性規範,民國75年增訂、76年刪除。其作用是為空頭支票除罪化設定刑罰施行的落日緩衝,刪除後票據責任全面民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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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票據法144條之1是什麼?▾
票據法第144條之1是空頭支票除罪化的過渡緩衝條款,民國75年增訂、76年刪除,現行票據法已無此條。
Q2現在開空頭支票還會被判刑嗎?▾
不會。空頭支票自民國76年起已除罪化,單純跳票屬民事責任,不會因此坐牢;但若以詐術取財,可能另涉刑法詐欺。
Q3票據法144條之1現在還能引用嗎?▾
不能。本條已刪除,引用無法律效力,應改引現行有效之票據法條文。
Q4空頭支票除罪化是什麼意思?▾
把開空頭支票原本的刑事處罰移除,改以民事責任處理,發票人不再因跳票坐牢。
Q5什麼叫過渡條款(落日條款)?▾
為新舊法銜接設定施行緩衝或落日期限的暫時性規範,任務完成後常被刪除。
Q6票據法144條和144條之1差在哪?▾
144條是現行有效的『支票準用匯票』規定;144-1是已刪除的除罪化過渡條款。
Q7收到跳票支票現在該怎麼求償?▾
先確認退票理由單與發票人身分,寄存證信函催討,再提民事訴訟或聲請本票裁定,必要時聲請假扣押防脫產。
Q8怎麼確認某條文是不是已經被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沿革』與條文狀態,刪除條文會標示(刪除)並列出刪除年度。
Q9跳票求償的成本大概多少?▾
民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本票裁定為非訟程序費用較低;金額不大可走小額或督促程序省律師費。
Q10怎麼證明對方是惡意開空頭支票(可能涉詐欺)?▾
蒐集發票時帳戶長期無存款、連續跳票、取得財物後失聯等證據,主張其自始無付款意圖,另循刑法詐欺。
Q11跳票民事責任 vs 刑事詐欺差在哪?▾
單純存款不足跳票只負民事賠償;若自始以詐術取財則可能另構成刑法詐欺,兩者界線在『有無付款真意』。
Q12票據法144條之1 vs 現行有效條文,引用哪個?▾
144-1已刪除不可引用,須改引現行有效條文,否則主張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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