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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22-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保險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2.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有關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險管理、主管機關檢查或委託其他適當機構、專業經驗人員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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