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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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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保險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2. 2.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有關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險管理、主管機關檢查或委託其他適當機構、專業經驗人員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15 條的規定: 1. 這項法規提到,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在執行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的各項業務時,除了本條例另有規定之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保險法相關規定的限制。 範例:如果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想要執行一項與外匯相關的業務,他們可以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不受到管理外匯條例的限制。 2. 這項法規提到,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在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時,需要遵守有關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險管理、主管機關檢查或委託其他適當機構、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以及其他應該遵行的事項。這些事項的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央銀行在一起訂定。 範例:這個法規確保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在經營業務時需遵守相關的財務、業務、風險管理等事項的要求。這些要求的具體辦法由金管會和中央銀行共同制定。

立法沿革 1

(1040122 增訂)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保險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有關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險管理、主管機關檢查或委託其他適當機構、專業經驗人員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係辦理以外幣收付之保險等業務,不涉及新臺幣兌換,爰參照第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之六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保險法之限制。   三、基於健全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務經營,爰於第二項授權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訂定相關辦法,俾利管理。

(104012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係辦理以外幣收付之保險等業務,不涉及新臺幣兌換,爰參照第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之六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保險法之限制。   三、基於健全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務經營,爰於第二項授權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訂定相關辦法,俾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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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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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15 條規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及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