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可以將第4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的資產配置工作全權委託給其他機構執行。 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欲申請辦理上述業務,其總行應先經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許可,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同時,也需要經中央銀行的許可,才能辦理外幣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依據最新資料,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其相關施行細則並未找到,暫時無法提供更詳細的範例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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