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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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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資產配置得以全權委託方式為之。
  2. 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辦理前項業務,其總行應先經金管會許可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幣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可以將第4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的資產配置工作全權委託給其他機構執行。 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欲申請辦理上述業務,其總行應先經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許可,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同時,也需要經中央銀行的許可,才能辦理外幣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依據最新資料,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其相關施行細則並未找到,暫時無法提供更詳細的範例或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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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資產配置得以全權委託方式為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