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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股票之要保機構,經存保公司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以契約簽訂日為事實發生日,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公告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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