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公司辦理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及預算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第39條的規定,存保公司在辦理存款保險業務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及預算法第25條至第27條的規定。這表示存保公司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不需要依照政府的採購規定或預算規定進行相應的程序或約束。具體而言,在辦理存款保險業務時,存保公司可以不需要像政府機構一樣遵守政府採購法以及預算法的規定。這對存保公司的運營和業務進行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性。 參考資料: 存款保險條例第39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4
存保公司辦理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事項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及預算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五條之一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問題要保機構應迅速處理,以免延誤造成社會問題,為強化處理時效及彈性,原條文於八十八年修正時,已明文得免辦招標、比價及議價。 三、另存保公司辦理第三十條設立過渡銀行時,因第三十二條規定過渡銀行無設立資本,而存保公司亦僅提供營運資金,而非資本,故過渡銀行非屬國營事業,免受相關規定限制。
一、原條文第十五條之一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問題要保機構應迅速處理,以免延誤造成社會問題,為強化處理時效及彈性,原條文於八十八年修正時,已明文得免辦招標、比價及議價。 三、另存保公司辦理第三十條設立過渡銀行時,因第三十二條規定過渡銀行無設立資本,而存保公司亦僅提供營運資金,而非資本,故過渡銀行非屬國營事業,免受相關規定限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