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之信用合作社,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
信用合作社法第35條規定,解散之信用合作社,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外,仍應進行清算程序。這意味著在解散信用合作社之後,仍需進行清算處理。清算是指解散後公司的財務與業務等事務的結算和了結程序。清算完結後,公司的法人地位將會消滅。根據最新的資料,如果一个信用合作社由於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則不需要進行清算,但在其他情況下,仍需要進行清算程序。因此,該法條的解釋是信用合作社在解散後需要進行清算。
解散之信用合作社,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
立法理由參考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信用合作社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辦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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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信用合作社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辦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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