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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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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之信用合作社,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信用合作社法第35條規定,解散之信用合作社,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外,仍應進行清算程序。這意味著在解散信用合作社之後,仍需進行清算處理。清算是指解散後公司的財務與業務等事務的結算和了結程序。清算完結後,公司的法人地位將會消滅。根據最新的資料,如果一个信用合作社由於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則不需要進行清算,但在其他情況下,仍需要進行清算程序。因此,該法條的解釋是信用合作社在解散後需要進行清算。

立法沿革 1

(0821109 制定)

解散之信用合作社,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

立法理由參考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信用合作社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辦理清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21109 制定)

參考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信用合作社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辦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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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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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法第 35 條規定:「解散之信用合作社,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用合作社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