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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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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其權利義務由變更組織後之商業銀行承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信用合作社法第 34 條規定了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的情況。根據此條款,當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成商業銀行時,原來的權利和義務將由變更後的商業銀行承擔。這意味著變更後的商業銀行繼承了信用合作社的權利和義務。具體來說,這些權利和義務包括負債、契約和其他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法 第 34 條 (民國100.01.25) 舉例:如果一家信用合作社決定變更組織成商業銀行,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 34 條,變更後的商業銀行將承擔原來的信用合作社的責任和義務。例如,如果信用合作社在變更組織前與一位客戶簽訂了貸款合同,該貸款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將由變更後的商業銀行繼續承擔。同樣地,如果信用合作社在變更組織前向一位客戶提供了儲蓄服務,該客戶的儲蓄存款的權益和風險也將由變更後的商業銀行承擔。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21109 制定)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其權利義務由變更組織後之商業銀行承受。

立法理由為使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時,其權利義務關係得以連貫,爰制定本條文。

  • 承受名詞
(0821109 制定)

為使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時,其權利義務關係得以連貫,爰制定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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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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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法第 34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其權利義務由變更組織後之商業銀行承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用合作社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