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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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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總稽、協理、總分社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2. 2.具備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格者,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該條第13條規定了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根據該條第1款,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分社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土地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在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且表現優良者。 2. 在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且表現優良者。 3. 在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工作經驗十年以上,且表現優良者。 4. 有其他經歷足以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的能力,且能夠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案例和裁判書,我們無法得知具體的法律解釋或司法解釋。因此,需要進一步的資料來解釋該條法規的具體內容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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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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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13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分社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