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中的《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該條第13條規定了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根據該條第1款,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分社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土地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在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且表現優良者。 2. 在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且表現優良者。 3. 在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工作經驗十年以上,且表現優良者。 4. 有其他經歷足以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的能力,且能夠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案例和裁判書,我們無法得知具體的法律解釋或司法解釋。因此,需要進一步的資料來解釋該條法規的具體內容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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