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之選舉,應將全體理事或監事姓名印列於選票,分別由理事或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圈選之。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32條,理事主席和監事主席的選舉應該讓全體理事或監事的姓名印在選票上,由理事或監事使用無記名單記法圈選。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選舉的公正性和匿名性,避免對個別候選人造成影響或壓力。一個相關的例子可以是在一個信用合作社的選舉中,所有的理事和監事的姓名都會印在選票上,每個理事或監事可以在選票上選出他們欲支持的候選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