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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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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該被投資事業與轉投資之商業銀行成為本法所稱之利害關係人者,該商業銀行對該被投資事業之授信應符合本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相關規定。 二、商業銀行負責人及職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金融相關轉投資事業之董事及監察人以外之任何職務。 三、商業銀行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時,轉投資之資本計提方式應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辦理。 四、商業銀行與轉投資事業對其客戶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四十八條有關保密之規定。 五、商業銀行與轉投資事業對客戶個人身分資料採取共同行銷時,應取得客戶同意,客戶如有拒絕,則不得使用。 六、商業銀行與轉投資事業均應訂定防止利益衝突及內線交易事項之內部規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第2條規定如下: 一、商業銀行轉投資的被投資事業如果與商業銀行本身具有利害關係,那麼商業銀行對該被投資事業的授信應符合銀行法第32條和第33條有關的規定。例如,商業銀行不得對與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3以上的企業有利害關係的事業進行無擔保授信。 二、商業銀行的負責人和職員在法律沒有另外規定的情況下,不得兼任金融相關轉投資事業之董事及監察人以外的任何職務。 三、商業銀行在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時,對轉投資的資本計提方式應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四、商業銀行與轉投資事業在客戶資料方面應遵守銀行法第48條有關保密的規定。比如商業銀行與轉投資事業應對客戶的個人身分資料進行保密。 五、商業銀行與轉投資事業在進行客戶個人身分資料的共同行銷時,必須事先取得客戶的同意,如果客戶拒絕,則不得使用該資料。 六、商業銀行和轉投資事業都應該訂定內部規範,以防止利益衝突和內線交易的發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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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第 2 條規定:「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該被投資事業與轉投資之商業銀行成為本法所稱之利害關係人者,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