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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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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情形應記載已參與發行而尚未全數兌回及辦理中之海外存託憑證,並揭露發行日期、發行總金額、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之權利與義務等相關事項。屬私募海外存託憑證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4條規定了有關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情形的記載要求。根據這條規定,銀行年報應記載已參與發行而尚未全數兌回及辦理中之海外存託憑證的相關資訊,包括發行日期、發行總金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等。而對於屬於私募海外存託憑證的情況,則應以顯著方式標示。根據附表十四提供的範例,可以更具體地瞭解如何遵守這一規定。

  • 揭露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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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4 條規定:「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情形應記載已參與發行而尚未全數兌回及辦理中之海外存託憑證,並揭露發行日期、發行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